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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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裁判规则之五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3月31日|分类:人身损害 |462人看过


学校未对该校实习生所在实习单位尽到必要督促义务的,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对实习生的伤害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李帅帅诉上海通用富士冷机有限公司、上海工商信息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2期


注:本文系转载  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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