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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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借款合同的举证责任分配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3月30日|分类:债权债务 |454人看过

【规则】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债权人仅凭付款凭证起诉而未提供借据等证据证明,在债务人抗辩并举证证明双方不存在借款合意而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债权人主张的民间借贷关系不能认定成立

【案件索引】薛保平与李斌、程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神民初字第00464号

【法院观点】原告主张其与被告2011年7月29日有借贷关系10万元,被告对此否认,故原告就借贷关系负有举证责任。原告所提供的转账汇款凭条能说明原告曾给被告汇款10万元,但该转账汇款凭条不同于借款借据,没有借款合同相互印证,只能证明双方之间有10万元的经济往来,原告所提供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10万元的借贷关系。因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注:本文系转载  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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