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双方之间的纠纷,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偿还本息的金钱给付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
【案件索引】哈某某与武某某、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2016)陕0825民初4344号
【法院观点】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2014年9月28号,被告武某某、贺某某共同借原告哈某某人民币本金750000元,未约定月利率和还款期限,借款时,为了保障此笔借款的顺利收回,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就此借款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分文未还。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哈某某持被告武某某、贺某某所立收据,实为借款借据向二被告索要借款本金,事实清楚,理由充分,证据确凿,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原告所诉请由二被告承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及违约金100000元,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借原告款,原告多次催要久拖不还,其行为显属不对,故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清偿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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