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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名为买卖,实为借贷”裁判意见十五条之十四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3月29日|分类:抵押担保 |582人看过

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通过签订买卖合同为借贷合同提供担保情形,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公平处理此类案件颇具难度,且各地裁判观点差异较大。如何认定“名为买卖,实为借贷”需要裁判者运用证据规则、经验法则甚至是价值理念去判断。下列判例检索自“无讼案例”,均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判要旨系由整理者根据裁判主要内容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通过签订买卖合同为借贷合同提供担保情形,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公平处理此类案件颇具难度,且各地裁判观点差异较大。如何认定“名为买卖,实为借贷”需要裁判者运用证据规则、经验法则甚至是价值理念去判断。下列判例检索自“无讼案例”,均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判要旨系由整理者根据裁判主要内容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4.在合同字面意义了解无歧义的状况下,公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字面表达出的意义断定当事人的实介意思标明




--李春玲与陈昌金民间假贷胶葛案【案号:(2013)民申字第1474号;审判人员:杨国香、李振华、张娜;裁判日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最高法院以为:<借单>和<告贷合同>意思表了解白,内容为陈昌金出借给李春玲算计公民币1270万元,在<告贷合同>中还约好了告贷期限和告贷利率。根据文义阐明准则,在合同字面意义了解无歧义的状况下,公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字面表达出的意义断定当事人的实介意思标明。李春玲建议<借单>和<告贷合同>中约好的金钱性质为购房定金和购房款,但并未向法庭提交足以证明其建议的根据资料,李春玲也一向无法阐明了解为何要对其所谓的陈昌金付出的“购房定金”出具<借单>。李春玲建议的实习和提交的根据资料短少以证明<借单>、<告贷合同>中约好的金钱性质为购房定金和购房款。


注:本文系转载  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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