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通过签订买卖合同为借贷合同提供担保情形,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公平处理此类案件颇具难度,且各地裁判观点差异较大。如何认定“名为买卖,实为借贷”需要裁判者运用证据规则、经验法则甚至是价值理念去判断。下列判例检索自“无讼案例”,均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判要旨系由整理者根据裁判主要内容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2.先有假贷联络,后签定商品房生意合同,能够断定商品房生意系由告贷合同联络转化而来,该商品房生意合同合法有用
--祝明会与大庆市仁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处理人生意合同胶葛案【案号:(2014)民申字第1627号;审判人员:张进先、胡越、俞爱宏;裁判日期: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最高法院以为,之前仁和公司向祝明会告贷用于房产开发。2012年4月5日,仁和公司与祝明会签定了100份商品房生意合同,仁和公司向祝明会出具了价款为32054335元的购房收据,故两边自2012年4月5日始,仁和公司与祝明会之间的法令联络发作了改动,即由原先的告贷合同联络改动为商品房生意联络。在仁和公司未供给相反的根据加以证明的状况下,应当断定本案所涉100份商品房生意合同系仁和公司与祝明会两边的实介意思标明,且内容不违背法令、行政性法规的阻止性规矩,应当为合法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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