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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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关于购房合同效力与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问题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3月29日|分类:房产纠纷 |457人看过

案情简介


原告甲乙丙丁和第三人戊是A和B的婚生子女, 2003年,A(逝于2008年)和B(逝于2015年5月10日)共同购买房屋一套,A逝后,因B居住房屋,其子女就遗产继承问题均表示日后再议。2015年2月20日B因病神志不清,第三人戊以B的名义,与被告D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一份。原告认为,A去世后,属于A的遗产份额尚未分割,该房屋系原告甲乙丙丁、第三人戊及B的共同共有财产,第三人戊擅自处分系无效。且被告D与第三人戊存在串通行为,根本未向B实际支付购买房屋价款。据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请求】

确认第三人戊与被告于2015年2月20日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被告B返还该房屋。




【被告答辩】

1.被告与B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因主体资格合格,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


2. 被告与B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已经实际履行,被告全额向B交付了价款,B将房屋所有权证书交给被告,目前该房屋已经由被告实际占有;3.被告不清楚A、B去世后是否发生遗产继承。根据善意取得,被告合法取得房屋。原告主张被告从其所购买的房屋迁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三人戊答辩】

A已于2008年去世,产权证是B的名字。B让我帮忙处理房子。B在2015年2月20日不存在神志不清情况,在2月19日父亲让我通知甲乙。甲乙当时表示对B处理房屋没有任何态度,说与他们无关。买卖房屋当时签订合同,被告给的现金。不存在我与被告有串通关系,我是作为B的长子,作为证人到场的。





法院判决及观点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甲乙丙丁的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

1、B有权处分该房屋。

本案诉争房屋系A和B生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A逝后,甲乙丙丁戊和B依法对本案诉争房屋按份享有共同权利。此外,本案B与第三人戊所享有的房屋份额已占到全部房屋份额的三分之二,且第三人戊表示认可B的出卖行为,根据法律规定,B有权处分本案诉争房屋。


2、《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因B有权处分本案诉争房屋,其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告称其已实际给付B全额房屋价款,对此第三人戊表示认可,且该价款并未明显低于当时市场价格。故应认定《房屋买卖协议》真实、有效。

3、原告甲乙丙丁主张《房屋买卖协议》并非B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也未给付房屋价款,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所以,对原告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注:本文系转载  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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