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1.在公共交通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他人通行的物品,无法确定具体行为人时,环卫机构作为具体负责道路清扫的责任单位,负有清理、保洁的义务,对他人因此受伤产生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姚友民与东台市城市管理局、东台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公共道路妨碍通行责任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期
2.在高速公路驾车行驶时碾压到车辆散落物导致交通事故的,高速公路管理者在不能举证证明已尽到及时巡视和清障义务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丁启章诉江苏京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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