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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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常见的8个霸王条款之四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3月18日|分类:合同纠纷 |565人看过

第四句:

外带酒水,本店收取20%开瓶费

酒店违背消费者意愿强迫收取开瓶费,格式条款无效——曲连吉诉广州市白云天鲜阁酒楼返还开瓶费、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案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具有预先拟定、重复使用、单方提出、未经磋商等重要特征。

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格式条款提供人通过格式条款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一律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也规定经营者以格式合同、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其内容无效。

违背消费者意愿强迫收取开瓶费,不仅违反了《民法通则》规定的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同时侵犯了消费者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应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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