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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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网上销售进口食品 违反国标被判赔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3月14日|分类:刑事辩护 |625人看过

  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加强,越来越多人想要购买具有保健功效的进口食品,不少商家瞅准这一商机,利用电商平台监管漏洞,大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进口产品,给消费者权益造成侵害。近日,未央法院张家堡法庭受理了一起原告张某诉某商贸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件。


  2017年8月,张某从某商贸公司在某宝网开设的店铺购买了三盒巴西原装进口蜂胶胶囊。事后张某得知蜂胶系药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进行销售,故以该蜂胶胶囊违反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对某商贸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某商贸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所付价款10倍赔偿。

   法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蜂胶被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故应当为药品,《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将蜂胶列入《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但未将其列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因此蜂胶作为药品,又不属于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不得用于普通食品中,且国家原卫生部2007年发布《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和2009年发布《关于商请做好蜂胶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函》也均明确规定蜂胶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

   本案中的产品没有药品或者保健食品的标识,应属于普通食品,普通食品添加了蜂胶,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某商贸公司作为该蜂胶产品的销售商,不仅需要退还张某已付的货款,还应支付张某货款十倍的赔偿金。


注:本文系转载 来源未央法院  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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