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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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执行裁判典型案例之十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3月13日|分类:拆迁安置 |537人看过

江苏高院发布2017年度江苏法院执行裁判典型案例:



案例十

成武县国土资源局不服丰县人民法院罚款决定复议案

——协助执行义务机关无权审查生效法律文书并拒绝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一)基本案情

丰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向成武县国土资源局送达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查封相关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三年。但该局以土地使用权已被收回为由,拒绝协助执行,后丰县人民法院送达《关于提醒依法履行法律义务的函》,要求成武县国土资源局履行对涉案土地使用权协助查封的义务,该局仍然拒绝协助执行。丰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对成武县国土资源局罚款一百万元。成武县国土资源局不服罚款决定,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

(二)裁判结果

徐州中院审理认为,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认为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或者处理的土地、房屋权属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本案中,成武县国土资源局如果认为丰县人民法院查封时对土地权属认定错误,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而非不予登记。丰县人民法院在获知成武县国土资源未根据其要求协助办理涉案土地使用权的查封登记后,再次致函要求协助查封,但成武县国土资源局仍未履行协助查封义务,丰县人民法院遂以成武县国土资源局拒不履行协助义务为由对其作出罚款决定于法有据。该院据此裁定驳回了成武县国土资源局的复议请求。

(三)法官说法

协助、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是协助执行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在人民法院依法出示了协助执行法律文书和相关证件之后,协助执行单位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办理相关协助执行事项。如果协助执行单位认为要求其履行的协助执行行为错误的,可以提出审查建议,但无权拒绝办理协助执行事项。违反上述协助执行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对其采取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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