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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管辖权异议的8条裁判观点之七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3月13日|分类:法律顾问 |551人看过

在司法实践中,常常有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一些受诉法院管辖错误的情形提出管辖权异议,但也存在部分当事人曲解了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并错误地提出管辖权异议,拖延了诉讼进程,浪费了司法资源。本文针对以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梳理了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关于管辖权的规定,并从最高法院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书中总结了若干实践中法院对于管辖权异议的裁判规则。




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关于管辖权的规定


7、实务要点:票据纠纷发生后,以票据支付地法院优先于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管辖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辖终121号


最高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对于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二者系同等并列关系,并不存在先后顺序问题。本案系票据纠纷,民生银行三亚分行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海南省三亚市,故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民生银行三亚分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注:本文系转载  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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