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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随手拍上网 麻烦惹上身

作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3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14次举报

随着手机的普及,当今社会已经进入以个人传播为主的自媒体时代,人人都有麦克风、人人都是记者、人人都是传播者,越来越多的人加入“拍客”行列,随手拍摄各种照片和视频,并自行发布到微信朋友圈或者互联网平台和各种论坛。那么,这种在公共场所随手拍摄并在网络上进行传播的行为,是否会侵犯他人的权利呢?

疑问


如果被拍者因“被拍上网”,而导致工作和生活受到影响,是否有权利来要求“拍客”对其损失进行赔偿呢?“拍客”与被拍者的责权利边界又该如何依法界定呢?

2016年6月2日下午,广东省一条马路上,突然传来阵阵女人的尖叫声,坐在摩托车上的陈某正跟站在旁边的丈夫林某激烈争吵,丈夫随后对妻子连扇了几个耳光。妻子被打之后情绪失控,跳下摩托车对丈夫大声指责,而当妻子试图转身离开时,又被丈夫强行拉住……两口子当街吵架还动了手,引来不少人围观。这一幕恰好被围观的蔡某用手机拍摄下来。后来,蔡某又将视频上传到网络,并在网上引起一定反响。


后果意想不到

视频上网后,给这对被拍摄夫妻的工作和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同年6月24日,当地卫视频道以《实拍女子遭男友连扇巴掌》为题对该视频进行了播报。节目一出,该视频再度被全国各大视频网站及网络新闻头条播放,网站最高点击量达到6193.4万余次,成为当时的一个舆论热点和焦点,对被拍摄夫妻的名誉、隐私、工作、生活及精神造成严重影响。“拍客”与被拍者双方的矛盾由此由此彻底激化升级。

法官辨法析理定责权

原告林某、陈某虽系夫妻关系,但丈夫林某在公共场所公然使用暴力扇打妻子陈某的脸部,林某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且已侵害了陈某的人格尊严。被告蔡某对林某的上述不法暴力行为进行拍摄并予以公布,应属其作为公民行使其言论自由的一种方式。

法院同时认为,对于陈某而言,其在公共场所被他人暴力扇打脸部,其人格尊严本已受到侵害,而蔡某在没有对视频中的陈某的容貌及形象进行隐蔽处理的情况下,对该视频进行公布,导致视频在卫视公共频道上播放,显然蔡某的行为已造成陈某人格尊严受侵害所造成的不良利影响得以扩大,给陈某造成更大的精神压力。

法官说法

一、随手拍会侵犯他人的人格权?

1、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同时法律也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2、对于如果将以一些有损他人人格的视频或照片没有经过相应的人像处理上传到网络发布的是损害他人的人格权的,因为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对此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虽然发布者有自己的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是权利是要在不违反义务及法律的前提下行使的。


二、随手拍是否会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

1、名誉是社会上人们对公民或者法人的品德、声誉、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侵害名誉权是指行为人利用各种形式侮辱、诽谤他人的名誉,导致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

2、而人格尊严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及应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虽然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都会在不同程度上损害公民的人格尊严,但侵害公民人格尊严的行为,未必会降低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因此如果随手拍仅是侵害了公民的人格权而又并非诽谤则未必会侵犯公民的名誉权。

四、随手拍的内容是对不文明行为的曝光还要承担责任吗?


对于随手拍,要注意不要侵犯他人的权利,在随手拍的过程中很容易会侵犯他人权利,要做好相应的处理,避免侵害他人的相关权利,虽然随手拍与上传网络发表是作为公民的一种权利,但是权利的享有要在义务的承担及不违法的情况下行使。(来源:人民法院报)

注:本文系转载  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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