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离婚时如何分割房产,是离婚案件的重要问题,而离婚案件中,房产分割,伴随着实践中多种多样的情形排列组合造成了房产分割种类多样的裁判思路。为何房产分割的问题如此复杂?根本原因在于房产是价值较大的不动产,夫妻双方购置房产时,往往又涉及很多主体,不仅包括夫妻双方,还可能包括双方的父母。而法院在夫妻双方离婚的时候又会如何裁判呢?今天小编就要为大家讲一个关于离婚房产分割的故事。
讲个故事
故事开始于一段美好的校园恋爱,小宋和小程是大学同学,在遥远的2005年,双方建立恋爱关系,三年以后共同步入婚姻的殿堂,结婚三年以后,双方共同出资在上海购买了一套房子,房子登记在双方名下。这套房子总价是153万,首付款共计83万,小宋支付63万,小程支付了20万。房子购买以后,小程由于还要前往异国求学,双方便分居两地。正是因为婚后两人分处两国、定居计划、价值观等的差异,夫妻感情逐渐失和。2014年两人向法院起诉要去离婚,并分割夫妻名下共同财产一套。
曾经相爱的两个人,从校服到婚纱,变成双方对簿公堂,起诉离婚,为了争夺共同财产,两个人吵得不可开交。小宋在法庭上说:买房首付他出了63万,其中有50万是父母赠与的,并且向法庭提交了赠与合同,还有其与父母探讨赠与合同的邮件往来。小宋的父母甚至还提交了2010年收藏的珠江晚报的剪报,剪报上的文章标题是“父母为子买房,儿子离婚婚房归谁?”
小宋在法庭上,声泪俱下,向法庭陈述50万购房款的来源,原来这个50万的出资来自于其父母出售老房子,父母考虑到儿媳长期在国外,并且对于晚辈婚姻的不确定性存在很大担忧,考虑到家业积累之不易,才在 2011年在儿媳小程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赠与合同》。
小程傻了眼,突然想起来当初买房的时候,自己出资的那20万是自己父母直接打到小宋的银行卡里,因此其也在法庭上主张,该20万是父母对自己的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当法官要求小程提交证据,证明这20万是其父母单独赠与给小程时,小程什么也拿不出。
法院判决
想必大家都对判决结果很好奇,法院最后判决: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相识相恋于校园时代,毕业后女方赴荷兰深造、工作,并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前感情基础较好。然婚后因为分处两国、定居计划、价值观等的差异,夫妻感情逐渐失和。在学业、事业上均有优秀表现的两位年轻人,在携手进入婚姻后本应成就一段比翼齐飞的佳话,而今却中途折翼。
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系双方对于此段婚姻关系终结的真实意思表示,可见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依法应准予离婚。
对于夫妻共同房产,被告要求取得房屋产权并给予原告房屋补偿款,原告对此表示同意,于法无悖,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房屋补偿款的具体金额,被告父母汇款转账予被告的50万元购房资金应当认定为对被告一方的赠与。
再次,根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原告父亲程某转账至被告账户的20万元购房出资款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对应的房产份额为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法院判决房屋归被告宋某所有,该房剩余贷款由被告宋某负责清偿;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房屋补偿款400,000元。
律师评析
本案中,夫妻双方父母对购房都有资助,不同的是男方父母由于资助较多,数额较大,因此对该财产与自己子女签订赠与合同,明确该笔资金只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而女方父母在赠与时,未作出明确表示,并且是在婚后资助。
因此,最终法院作出的认定是完全不同的,在对共同购买的房产分割问题上,认为男方父母赠与视为对一方的赠与,而认为女方的父母出资的20万元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房产时,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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