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股东抽逃出资裁判规则
3、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与公司股东签订协议收购股东所持公司股权,不违反《公司法》第35条关于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
案例索引:沛县舜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叶字文股权转让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453号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与公司股东签订协议收购股东所持公司股权,并不违反《公司法》第3 6条(注:原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虽然与《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情形不完全一致,但符合立法的原意和目的,应当认定为有效。
---苏泽林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编:《立案工作指导》200 9年第3辑(总第2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 0年版,第78 ---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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