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6月1日,郭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首付款分期付款协议》,购买房地产公司的房屋,总价款为78万元,首付款23万元,贷款55万元,买受人如未按约付款,逾期超过1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按应付款的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2014年6月4日,郭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014年6月5日,郭某与银行签订《房产抵押贷款合同》,房地产公司为该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后郭某履行了一期的首付款付款义务后,再未履行首付款付款义务。
2014年8月,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诉求解除《首付款分期付款协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郭某返还房屋并支付违约金。
争议焦点
本案的焦点问题:第一、《首付款分期付款协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应予解除;第二、郭某是否应向房地产公司返还房屋、支付违约金。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首付款分期付款协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双方约定了解除条件及违约责任,现因郭某逾期支付首付款,已达到解除合同的条件,《首付款分期付款协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应予解除,郭某应承担返还房屋及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因此判决:一、解除《首付款分期付款协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二、郭某向房地产公司返还房屋;三、郭某向房地产公司支付违约金9843.55元。
案件点评
根据本案的焦点问题及本案的裁判结果,法院支持了房地产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房屋及支付违约金的诉请,但对于违约金的数额,并没有按照房地产公司诉求的按照《首付款分期付款协议》的计算标准计算,而是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计算标准确定违约金的数额,法院认为,《首付款分期付款协议》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其签订时间在前,且约定与主合同相悖,应按照后签订的主合同条款履行,即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按累计应付款的5%向房地产公司支付违约金。
律师风险提示:
1、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应当明确约定,避免约定不明导致诉讼风险。
2、在此,本所律师提示广大购房人,在购房过程中需谨慎,在签署购房协议前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选取的房屋价值及付款方式要与自己的经济能力相符合,避免发生无力支付房款的违约情形发生,从而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注:本文系转载作者翟敏 仅供普法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