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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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务中经常遇到涉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条文内容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3月08日|分类:婚姻家庭 |499人看过

《妇女权益保障法》下列条文在实务中经常遇到

第三十一条 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十二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第三十四条 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注:本文系转载  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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