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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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意见汇总之三十二(最高院民一庭)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3月07日|分类:债权债务 |431人看过

本意见汇总摘录自《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4辑-总第66辑)中署名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有关房地产纠纷案件的意见,以方便广大同仁及房地产相关从业人员参考。



32、是民间借贷还是商品房买卖


        不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只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登记备案的方式作为担保,同时签订回购协议,然后再用出借人向借款人实际交付款项的方式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是目前一些民间借贷当事人选择的借贷方式。判断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不能仅看合同的名称、形式和内容,更重要的是分析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实质。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售房方并未准备实际交付房屋,而购房一方亦不关心取得所购房屋产权。且双方当事人的关注点集中在《回购协议》及其相应的违约金上,则足以证明双方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


(执笔人:韩玫)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8辑)第96-103页





注:本文系转载 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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