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意见汇总摘录自《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4辑-总第66辑)中署名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有关房地产纠纷案件的意见,以方便广大同仁及房地产相关从业人员参考。
26、当事人就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后未实际取得承包土地而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即已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未取得该合同项下承包土地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纠纷,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
(执笔人:沈丹丹)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6辑)第134-1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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