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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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民一庭 :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意见汇总之七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3月01日|分类:房产纠纷 |543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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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买卖合同尚未履行完结,买受人请求确认其为房屋所有权人的,不属于物权确认争议


  确认物权以存在物权归属争议为前提。买卖合同尚未履行完结,买受人请求确认其享有标的物之所有权的,不符合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物权归属争议,不应纳入物权确认之诉。


  (执笔人:辛正郁)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1辑)第177-180页


  32、是民间借贷还是商品房买卖


  不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只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登记备案的方式作为担保,同时签订回购协议,然后再用出借人向借款人实际交付款项的方式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是目前一些民间借贷当事人选择的借贷方式。判断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不能仅看合同的名称、形式和内容,更重要的是分析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实质。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售房方并未准备实际交付房屋,而购房一方亦不关心取得所购房屋产权。且双方当事人的关注点集中在《回购协议》及其相应的违约金上,则足以证明双方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


  (执笔人:韩玫)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8辑)第96-103页


  33、涉及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委托代建合同中对外销售利润分配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涉及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委托代建合同中的对外销售利润分配条款具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的性质,当事人主张利润分配等合同权利的,应提供政府部门关于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用地计划等审批文件或者证明。虽提供了上述文件或证明,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之前土地性质仍未变更为国有土地的,该利润分配条款按无效处理。


  (执笔人:于蒙)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4辑)第145-150页


  34、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与他方签订的合作建房合同应如何认定其效力


  按照约定履行步骤依法改变划拨用地性质实现合作开发远期目标,土地实现变性前发生纠纷,不能因此否定前期签订的合作建房合同效力。合同当事人依约占有不动产的履约行为为合法占有,受物权法保护;足以对抗对方提出的腾迁请求


  (执笔人:张纯)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4辑)第160-165页


  35、当事人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并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的,如何确定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及借款本息数额


  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并未按约归还借款,双方当事人经对账协商,决定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并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除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的,应当按照当事人意思表示,确定双方法律关系转化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对于双方约定转化为购房款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数额,应当根据双方之间原借款合同及借款、还款等证据予以审查认定,不宜仅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直接确认转为购房款的欠款数额。


  (执笔人:沈丹丹)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5辑)第165-168页


注:本文系转载 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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