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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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离婚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私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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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民一庭 :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意见汇总之六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3月01日|分类:拆迁安置 |598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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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当事人就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后未实际取得承包土地而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即已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未取得该合同项下承包土地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纠纷,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


  (执笔人:沈丹丹)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6辑)第134-137页


  27、出卖人出卖登记在其名下的共有房屋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共有人约定的条件,买受人请求强制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纠纷处理


  出卖人出卖登记在其名下的共有房屋不符合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条件或者共有人约定的条件,在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请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卖该共有房屋,并表示不予协助办理该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驳回买受人关于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


  (执笔人:王丹)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7辑)第149-153页


  28、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的土地承包方案调整决定违反法律规定、侵害承包人权益的,依法应予撤销


  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召开村民会议等方式,作出土地承包方案调整的决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承包权保护等法律规定,侵害承包人权益的,承包人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执笔人:沈丹丹)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7辑)第154-156页


  29、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间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但未履行物权转移手续,该协议效力如何确定


  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在尚未办理物权转移手续前,债务人反悔不履行抵债协议,债权人要求继续履行抵债协议或要求确认所抵之物的所有权归自己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但经释明,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原债权债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执笔人:夏正芳 潘军锋 仲伟珩)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8辑)第121-124页


  30、如何区分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的清理条款与“名为合作实为借贷”合同


  合同约定,一方出地,另一方出资,设立房地产项目公司,按照出资比例享有项目公司股东权益,合作开发房地产。从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看,协议性质为共同出资、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合同还约定,终止履行后接受出资一方返还出资方投资款本金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规定,此约定性质为合同终止履行后的清理条款,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名为合作合同实为借款合同情形。


  (执笔人:冯小光 谢爱梅)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2辑)第154-157页


注:本文系转载 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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