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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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民一庭 :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意见汇总之二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3月01日|分类:拆迁安置 |458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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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后承包地被征收,如何认定被征地农户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9条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转包、租赁等形式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未发生移转。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后,应当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被征地农户”。


  (执笔人:辛正郁)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6辑)第142-145页


  7、出租人故意隐瞒订约前出租房屋已被抵押的事实,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对因欺诈而订立的租赁合同,如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受欺诈方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受欺诈方没有行使撤销权,租赁合同有效成立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该欺诈行为导致欺诈方违约的,欺诈方承担违约责任,不宜认定为缔约过失责任。


  (执笔人:姚宝华)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7辑)第124-127页


  8、投资建设他人划拨土地上立项的房屋并承租建成后房屋的合同性质和效力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7条的规定,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仅以该合同涉及的土地为划拨用地主张认定合同无效,应不予支持。


  (执笔人:关丽)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7辑)第128-132页


  9、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的主要义务应当如何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根据《合同法》鼓励交易、尽可能使合同生效的精神,以及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履行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将该条款规定的履行“主要义务”简单地理解为履行全部义务中的大部分,而首先应当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性质进行分析,其次应当从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考量,最后应当综合考虑以上情况以及履行的数量等因素进行认定。


  (执笔人:杨永清)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7辑)第174-178页


  10、当实际交易价格与备案合同价格不一致时,承租人不能要求以备案合同价格作为同等条件主张优先购买权


  真实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如价格、付款方式等与真实的约定不一致时,应以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准,非真实意思表示的条款对双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房屋的真实成交价格应按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认定,而逃避税务并不是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据此,应当以真实交易价格作为认定同等条件的依据。


  (执笔人:王林清)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8辑)第206-209页


注:本文系转载 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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