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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这六种约定无效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2月26日|分类:合同纠纷 |384人看过

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程序简易便捷,不至于把关系闹得太僵,所以只要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上无异议,大多数夫妻都会选择协议离婚。


不过为了避免后患,很多夫妻都会在离婚协议中作一些约定,但据小编了解,有些约定其实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


那么离婚协议中哪些约定是无效的呢?今天小编就列举最常见的6种!





1、约定某一方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


婚姻自由权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只有没有违反婚姻法律、法规,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且这种权利不受他人干涉。


因此小编在此提醒大家,如果在离婚协议中限制某一方再婚,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属无效。


2、约定某一方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


与婚姻一样,只要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每个人都享有生育与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不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任何限制。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禁止对方生育,就是在人为限制公民的生育权,因此这一约定在小编看来也是无效的。


3、限定某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


继承权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才生效的权利,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能由被继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除非被继承人以遗嘱的形式取消某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因此,若在离婚协议中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也属违反法律规定。


4、约定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


为了减少子女的生活压力,很多夫妻会在离婚时约定将共有房产赠与子女,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不动产大赠与要以办理所有权变更的手续为准。因此,小编在此也提醒心系子女的父母,若只有协议却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日后任何一方反悔均会导致子女无法取得房屋产权。


5、约定子女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


父母养育子女虽是天经地义,但在法律上却有时间限定,即子女18周岁以前。子女一旦满了18周岁,父母对子女的帮助属于自愿行为,不再受法律的强行制约。


因此如果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某一方付子女养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上的年纪,小编认为也属无效。


6、处分自己无权处分的、别人的财产


无论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只能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不得处分自己无权处分的财产。很多时候由于双方缺乏法律常识,而又为了某种目的或者补偿对方,会约定己方或对方父母等案外人的财产归对方所有。由于公民无权处分别人的财产,因此这种约定一般认定为无效。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列举的离婚协议中6种无效的约定,一旦走到协议离婚的那一步,这些约定都可以不用商讨了。


当然,小编还是希望每一对夫妻都能白头到老,借用某女星的一句话来说:恋爱容易、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注:本文系转载 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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