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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会“父债子还”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2月26日|分类:婚姻家庭 |642人看过

父债需要子还吗?


有人说,父母辛苦将你养大帮他们还钱,是应该的;还有人说,大家都作为独立的民事行为人应该自己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所以没有必要“父债子还”.......


且听法律怎么说↓↓↓






从法律角度讲,父与子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两人不因血缘关系的存在而混同。


也就是说,只要是成年人而且精神正常,父与子都有资格,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并且独立承担民事义务。同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对于债务,在没有合同特别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债主只有权向欠债人索要,而无权向欠债人之外的其他人主张。


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不能因为与欠债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父母或子女就有还债的义务。


所以,“子债父还、父债子还”一般情况下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但这两种情况是例外,父债需要子偿!


(一)父母生前经营活动所欠债务。


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经营活动所欠债务又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父母生前由于个人经营所欠债,根据《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 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因此,如果子女继承了父母的遗产,应负责偿还父母的债务,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但放弃继承的,则不负偿还责任。


(2)父母生前为家庭经营所欠债,因为该经营的盈、亏为家庭成员共有,相互间互负连带责任,父母生前因此所欠债务逝世后,其子女有责任在家庭财产范围内来偿还。


(二)父母生前因生活困难所欠债务。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规定,如果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因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或者不能完全履行赡养义务,父母因维持正常生活、医治疾病等而向他人所借债务,父母死亡后这些债务无论有无遗产,一律由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分担偿还。


除上述内容外,父母生前因赌博所欠之债或者从事其它违法活动所欠之债,因不受法律保护,子女可以不预偿还;其它生前合法债务应当依照《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以限定在父母遗产范围内清偿和与子女主张继承权相联的原则,如果子女放弃继承权,则不偿还债务,主张继承权则连同债务一并继承。


注:本文系转载 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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