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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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由谁承担还款责任:裁判规则之四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2月24日|分类:债权债务 |3139人看过

7.名义借款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借款时向出借人披露过其名义借款人地位的,名义借款人应承担还款责任——陈明敬、四川双龙泰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出借人根据借款人指示将借款支付他人,借款人抗辩称其为名义借款人,实际借款人另有他人的。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借款时向出借人披露过其名义借款人的地位,未提交证据证明的,不能主张借款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案号:(2017)川01民终5387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7-10-1


注:本文系转载 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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