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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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由谁承担还款责任:裁判规则之三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2月24日|分类:债权债务 |1131人看过

5.借条上的名义借款人证明自己没有收到借款,借款是被他人诈骗取得的,名义借款人无须还款——范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借条上的名义借款人证明自己没有收到借款,出借人是被他人诈骗支付借款的,名义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名义借款人无须还款。

来源:张家麟主编:《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指引与实务解答》,法律出版社2014年1月版


6.名义借款人出具借条时明确披露借款系用于案涉工程且承包方属于工程建设的实际受益人的,工程承包方作为实际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王国俊、徐佳贵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名义借款人作为工程项目负责人向出借人出具借条时明确告知借款系用于案涉工程,案涉工程承包方属于工程建设的实际受益人的,应认定工程承包方为实际借款人,由工程承包方承担偿还责任。

案号:(2017)川01民终3077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7-09-18


注:本文系转载 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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