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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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借名借款的效力问题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2月24日|分类:债权债务 |435人看过

关于借名借款的效力问题

实践中,出现名义借款人和实际使用人并存的情况。出借人和名义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实际交由第三人使用,应由谁承担还款责任?对此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名义出借人为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应由名义出借人承担偿还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实际使用人为真实的借款人,应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偿还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名义借款人与实际使用人为借款综合体,应由双方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笔者认为,对于借款合同应当遵从合同的相对性,借款的实际用途不影响借款合同主体的确定,故名义借款人一般为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其应当承担偿还责任。但如果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各方的真实意思仅为借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此时应认定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应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偿还责任。

如果名义借款人虽然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但出借人基于对名义借款人的信赖出借款项,要求名义借款人作为借款人,此时应认定借款关系仍然发生在出借人和名义借款人之间,由名义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

(摘自潘军锋:《民间借贷新类型案件审判疑难问题研究》,载《法律适用》2015年第11期)




注:本文系转载 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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