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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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一庭观点: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收益问题的认定与处理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2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585人看过

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收益问题的认定与处理

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股票、基金等,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了交易,其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没有进行买进与卖出的操作,离婚时的账面收益更倾向于认定为自然增值;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彩票所得收益,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事先约定,该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财产用于借贷而于婚后取得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离婚时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摘自《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4年第1辑(总第57辑),执笔人:吴晓芳,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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