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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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一庭观点:个人所有房屋的婚后收益认定及其处理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2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788人看过

个人所有房屋的婚后收益认定及其处理

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离婚时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替代物”,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其自然增值也属于个人财产;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用于出租,其租金收入属于经营性收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摘自《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年第4辑(总第56辑),执笔人:程律、吴晓芳,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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