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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能否对某一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进行认

作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2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43次举报

商业秘密是一类具有高度专业性的案件,因此,司法鉴定在商业秘密的诉讼取证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那么,何为司法鉴定?司法鉴定将针对案件中的哪些问题进行鉴定?司法机构可否直接对某一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进行判定?

司法鉴定,是指法定鉴定部门或指定鉴定部门中具有专业知识技能的人,依照法定程序做出鉴别或判断的一种活动。根据《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商业秘密的判定是一项极具专业性的认定过程,法官往往需要结合具有专业知识的机构做出相关的鉴定结论,才能得出。

关于商业秘密鉴定事项的问题,有些鉴定机构直接得出结论:某项技术是商业秘密。这种结论非常不科学、不严谨,因为鉴定机构只能就非公知性与同一性作出鉴定,至于是否采取保密措施等商业秘密其他构成要件,必须由法院来判断并最终得出结论。北京唐青林律师在商业秘密领域有丰富的经验,办理了大量的涉及商业秘密法律的诉讼案件,还为数百家大中型公司设计了商业秘密保密体系,在商业秘密领域著有《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出版)》和《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企业保密体系建设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出版)》等著作,在商业秘密领域有丰富的经验。关于商业秘密鉴定事项的问题,唐青林律师认为:(一)某一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是在适用法律对事实进行认定后产生的结果,应由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做出判断,不宜委托鉴定部门鉴定。(二)委托鉴定的对象及其范围只能包括两项:(1)权利人所诉被侵权商业秘密是否为公知技术;(2)侵权人使用的技术与权利人商业秘密是否相同或者实质性相同。

关于商业秘密案件中司法鉴定的范围问题,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委托鉴定后,应要求当事人明确鉴定的对象及其范围,主要包含权利人所诉被侵权商业秘密是否为公知技术,侵权人使用的技术与权利人商业秘密相同与否等。还应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完整的资料供鉴定使用,否则,承担鉴定结论对其不利的后果。可见,在商业秘密案件中,司法鉴定部门一般只对专业技术事实提出鉴定结论,包括(1)权利人所诉被控侵权的商业秘密是否为公知技术;(2)权利人使用的商业秘密与权利人合法享有的商业秘密是否相同等。

至于涉案信息是否构成企业的商业秘密的认定,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引发《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试行)》的通知第13条,某一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是在适用法律对事实进行认定后产生的结果,应由法院根据事实和法院做出判断,不宜委托鉴定部门鉴定。可见,对于权利人的技术、经营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以及被诉侵权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认定问题,为法律适用上的问题,应当由法官结合司法鉴定部门做出的专业鉴定结果来进行认定,而不宜由鉴定部门给出意见。


注:本文系转载 摘自唐青林律师主编的《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企业保密体系建设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出版) 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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