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司加入或退出市场已是很正常的现象。但是,公司注销后的一系列问题该如何妥善处理,是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比如本文要探讨的公司注销后的房屋登记问题。
我们知道,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完成项目建设、手续完备后,首先要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的初始登记或者首次登记,之后才能为业主办理转移登记。但是,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交房后办理初始登记前注销该如何处理呢?笔者首先从公司注销产生的法律后果入手,再分析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处理。
一、公司注销后的法律后果
一般情况下,公司注销后,股东对已注销公司不承担责任,即使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股东也不需承担责任。公司经合法注销程序后,丧失法人主体资格,公司和股东对注销前发生的债务均不承担责任。
但是,根据《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在特殊情形下,即便公司已经注销了,股东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后的房屋登记问题
虽然《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以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公司注销程序都进行了规定,但在实际中,也有些公司不按法定程序便注销了,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今天,笔者探讨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房后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注销的问题。注销后一般情况下公司和股东都不再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房屋初始登记必须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才能申请办理,否则,房屋登记部门便无法为购房人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在这种情况下,是否由股东来承担公司注销后的责任,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1、看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程序是否符合相应规定。如果不符合或者有瑕疵,笔者认为股东应承担相应责任,应为购房户办理房屋登记手续(该问题会继续探讨)。
2、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那么公司和股东均不承担责任。购房户可能面临无房产证的尴尬局面。
注:本文系转载 作者木香 来源房产法律与实务,仅供普法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