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粗暴版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老规定:老公自己在外借钱,而老婆钱的影子都没看到,大多数情况下却受牵连,需要帮老公背黑锅还债。
最新规定: 突发重磅!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1、老公老婆共同签字=共同还债。
2、老婆事后追认承认=共同还债。
3、老公个人名义借钱为家里买日常生活用品(买菜买衣服等)=共同还债。
4、老公个人名义借钱做生意=出借人需要举证用于家庭=出借人如果举证失败=老婆不用还。
专业解读版
按目前最新司法解释意,以下三种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配偶事先书面签字或者事后承认债务。
2、以个人名义借贷,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的债务。
3、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出借人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者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的。
司法解释可能引发不同认识……
老赖:逃债连离婚手续也不用办了,降低离婚率了。
男人A:不带上老婆和结婚证,都没法创业了,涉及经济来往,外界都不敢与我打交道,影响实体经济发展啊。
男人B:挣钱了,老婆就说夫妻共同的,赔了钱,就说我的个人债务。
女人A:老公挣了钱是共同的,欠下的债也是老公的。
女人B:老公在外面欠债,谁知道干啥了,这债我不背。
债权人A:办事不带老婆和结婚证,别来找我。
债权人B:谁能告诉我某某人一家的生活开销到底有多大?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