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2017年9月18日,刘某经某中介公司介绍与业主李某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天河区的物业。当天,刘某向该中介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用。事后,卖方李某反悔并拒绝办理过户手续,导致交易不能完成。刘某要求中介公司退还中介服务费用,但被其拒绝,理由是其已促成刘某与李某签订合同,完成居间服务,而业主的反悔与其无关。
案例分析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本案中,中介公司已经促成刘某与李某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刘某无权要求中介公司退还中介服务费。而刘某可在支付中介服务费后,以李某违约为由,要求李某赔偿损失。
在实际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若要保障中介服务费的合理支付,建议可与中介公司协商采用分段支付方式。例如:第一阶段为签订买卖合同,支付20%的中介服务费;第二阶段为成功办理过户交易手续,支付50%的中介服务费;第三阶段为成功交楼,支付30%的中介服务费。通过上述的分段或分项收费方式从而达到降低由于交易无法完成时对中介服务费的支付问题而产生的争议风险的目的。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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