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2017年3月24日,买家姜某通过某中介公司的介绍,看中位于广州市荔湾区的某物业。于是,业主梁某与姜某协商交易内容,并出示房产证原件及查册表,显示该物业的权属为梁某独有,房产证的登记时间为2001年,且表示该物业的房产证已过5年,无需交纳5.6%的营业税。次日,买卖双方就该物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交易税费由买家承担。
事后,姜某经咨询相关部门得知,该物业登记在梁某名下的房改房,属为梁某与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梁某妻子已去世多年,其只办理了相关继承公证手续,却一直未办理房屋登记。因此,该物业在此交易时的房产证登记时间未满5年,需交纳5.6%的营业税。于是,姜某提出解除合同,却遭到梁某的拒绝。2017年5月12日,姜某对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买卖双方合同。最终,经法院调解,姜某与梁某协商解除合同。
案例分析
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应当按照《合同法》第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依约履行合同。在本案中,该物业的房产证上载明权属人为梁某,其与姜某本应依约履行合同。但是,由于该交易物业为房改房,且梁某在其妻子去世后至今仍未办理新的房产证,导致姜某需比预期多支付5.6%的营业税,与梁某的承诺相违背,从而让交易不能依约履行。
如在实际交易中,买卖双方能按照国家的规定,约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交易税费,则不会出现上述纠纷。同时也提醒买卖双方,交易税费应当以当地税务部门及房地产登记部门的实际计算为准,切勿轻易做出承诺。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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