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2017年1月,业主宋先生与租客王先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宋先生自有房屋租给王先生,并约定租期为两年,租金3500元/月。出租6个月后,业主宋先生因急于用钱,遂通过某中介公司将上述房屋卖给何先生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合同后,宋先生通知租客王先生,要与其解除租赁合同,以配合交楼给新买家何先生。
租客王先生认为业主的做法,已侵害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并擅自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遂要求宋先生选择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或赔偿其1万元,双方解除租赁合同。宋先生认为当初的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解除条款,且自己为房屋所有权人,出售房屋不需征得王先生同意,故不同意王先生的要求。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王先生将业主宋先生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了该案件后,向宋先生解释了相关法律的规定并主张双方调解。在法院调解下,宋先生愿意退还王先生押金,赔偿王先生两个月租金共7000元,同时解除租赁合同。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租赁双方订立的合同合法有效。能否解除合同关键在于此前宋先生与王先生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约定,如无明确条款约定“如何解除租赁合同”则应根据法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