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曾某通过某中介公司签订《居间服务合同》,委托中介公司为其提供购买天河区某一物业的居间中介服务。合同约定,曾某对其委托的房地产居间事项,按房屋成交价的1%向中介支付中介费;中介公司可以转委托其他公司代办有关手续,若转委托造成曾某利益受损的,曾某有权要求中介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经中介公司促成,曾某与业主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直至买卖合同履行完毕,曾某始终以各种理由拒付中介费。无奈,中介公司将曾某诉至法院。在庭审中,曾某提出了拒付中介费的两条理由:(1)中介方已经向业主收取了中介费,不应再向其重复收取中介费;(2)中介委托其他公司办理过户手续。法院经审理查明后,判决曾某全额支付中介服务费。
案例分析
我国《合同法》第427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拒付中介费的法定理由是居间不成或由于中介的欺诈行为而导致交易不成的情形。本案例中,曾某所说“重复收取中介费”的问题,其实是个误解。在居间过程中,中介、买方及卖方三者之间有三个相对独立的法律关系:买方与中介之间的居间委托法律关系,卖方与中介之间的居间委托法律关系以及买卖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法律关系。
居间成功后,买卖方各自按约支付居间合同约定的中介费,是两个相对独立的合同义务,因此不存在重复收费之说。另曾某说中介委托其他公司办理过户手续。这点在《居间服务合同》中已明确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理应合法有效。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