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常常以测绘成果表作为计算交付商品房面积的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权属登记。
一些地方性法规对此还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该条已在2015年修改本文件时被删掉)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应当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独立测绘中介机构进行商品房的面积测绘;测绘成果表应当标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以测绘机构测定的面积作为商品房交付计价的面积,并向购房人提供商品房测绘成果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测绘机构测定并经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共同认定的建筑面积核发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测绘机构因商品房测绘误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技术误差范围,造成购房人或房地产企业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只对测绘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只要测绘单位操作规范,产权登记证所登记的面积就以测绘成果表所记录的面积为准。此外,该办法第十七条还规定,买受人对测绘单位提供的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国家认定的房产测绘成果鉴定结构鉴定。在诉讼或仲裁阶段,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鉴定。
从上述规定我们不难看出,测绘成果表是确定商品房产权登记面积的依据,商品房买卖双方也可以约定以测绘成果表作为确定所交付商品房面积的依据。如果测绘成果表上所记录的商品房面积超过合同约定的正常误差范围,买受人可以在收到测绘成果表后作出是否退房的决定。这种作法符合实际,买受人在交房时间点前后收到测绘成果表时,就可以知道交付房屋面积误差有多大,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退房条件,以便作出是否退房的决定。买受人作出退房决定后,开发商也可以及时将买受人所退房屋再次卖出,避免损失扩大。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78~17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