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出租人对出租房产所产生的供暖费用承担缴费义务——牡丹江市热电有限公司诉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牡丹江市分行供热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根据《合同法》关于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规定,能源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及时交付使用费用,使用人逾期不交付使用费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关于出租房屋供暖费的缴纳问题,虽然租赁合同一般约定该费用由承租人自理,但在能源供应单位看来,出租人才是缴费义务人,而不论谁来使用该房屋。出租人缴纳供暖费后有权依合同向承租人追偿。
评论:本案涉及供热合同与租赁合同两个合同法律关系。虽然牡丹江分行与史某某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供热费由承租人负担,但牡丹江分行是欠缴供热费房产的所有权人,与市热电公司之间具有供热合同关系,是缴纳供暖费的第一义务人。牡丹江分行在缴纳供暖费后,有权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向承租人史某某追偿。
来源:张云.商业银行法律风险案例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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