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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购房人购买一处拍卖房,然而支付购房款后,房产却不能过户到自己名下,购房人无奈之下诉至法院,法院查明本案事实后做出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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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经过
2008年,某市一家证券公司被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关闭,资产抵押给银行。后中国人民银行委托某市甲公司就上述资产进行拍卖,某市乙公司参加竞拍,拍得该资产中的部分房产。2014年,乙公司将其中一处房产转让给岳先生,岳先生依约支付了购房款,但该房产却未能如期过户到岳先生名下。原来该房产的原产权人某证券公司已被注销,而乙公司并非该处房产的产权人,因此房管部门不能为岳先生办理过户。无奈之下,岳先生将甲、乙两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甲、乙两公司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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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结果及主要理由
某法院审理后认为:
1. 某证券公司已被注销,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不能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2. 乙公司已拍得案涉房产,但没有过户,对案涉房屋的处置权利仍属于甲公司。
基于上述理由,某法院最后判决先由甲公司协助将案涉房产过户到乙公司名下,再由乙公司协助将案涉房产过户到岳先生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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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司法拍卖的房产情况复杂,往往牵涉到过往的诸多债务问题,房产本身也可能存在多次抵押情况。购房人在选购拍卖房时,应多途径了解清楚房产情况,也可咨询房地产专业律师意见,避开购买拍卖房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注:本文系转载,来源:房地产法律家园,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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