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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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如何计算加班费?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7年11月11日|分类:劳动纠纷 |523人看过

王先生问:我实行按季度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双11”前后一段时间工作特别繁忙,10月份和11月份工作时间总的工作有400多个小时。但是12月份比较空闲,基本上是在家休息,第四季度总的工作时间并未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加班费呢?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如何计算加班费?

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正常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超出部分视为加班,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加班费。


那么,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计算周期内若日(或周)的平均工作时间没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工作超过8小时(或40小时),超过部分是否视为加班且受《劳动法》第41条的限制?

根据1997年9月10日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王先生实行按季度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是只要第四季度总的工作时间并未超过法定工作时间500个小时,就不应视为加班。


但是如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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