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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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标准工时制,如何支付加班费?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7年11月11日|分类:抵押担保 |459人看过

张女士问:我平时每周工作6天,只休息1天即周日休息,每天工作6.5小时。今年“双11”单位要求我工作到晚上12点,我的加班工资应当按照日工资的150%支付,还是按照日工资的200%支付呢?


行标准工时制,如何支付加班费?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根据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至于实践中有的企业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是否一定要每周休息两天?

根据1997年9月10日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


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所以A女士所在单位规定职工平时每周工作6天,只休息1天,每天工作6.5小时,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今年“双11”单位要求她工作到24点,超过6.5小时部分属于平时延长工作时间。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所以A女士要求支付200%加班工资没有依据。


但是对于“双11”那天原属休息日的职工,单位安排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费。


当然,单位也可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费。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

另需注意,《劳动法》第41条又规定——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需注意,以上有关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每月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总时数不得超过36小时。


就是说单位安排张女士在“双11”加班的,原则上应征得A女士本人同意,且不得违法超时加班。单位要求她工作到晚上12点涉嫌违法超时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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