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 执业资质:1610120**********

  • 执业机构: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离婚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私人律师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之四:劳动者能否不认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7年11月05日|分类:劳动纠纷 |670人看过


核心提示

  职工不认可公司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以未得到其本人同意为由,否认公司计件工资的修订情况,不符合法律规定。


案情简介

  广州市某印刷厂印装部员工陈某,2013年7月入职,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为计件工资,至2015年6月,其负责的A3、A4版产品印装计件价为0.15元/份、0.12元/份,其月工资收入约4500元左右。2015年7月,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新的计件单价制度,将上述价格分别调整为0.12元和0.16元,将其他产品价上调0.05元。印刷厂制定新单价制度过程中,陈某以其不同意为由不参加会议,亦不签名确认。2015年7至12月期间,陈某月收入约4200元左右。2016年1月,陈某申请仲裁,要求补足上述期间工资差额。庭审中,陈某坚持称新制度降低其工资,其未同意不能适用。印刷公司则称为了适应市场竞争,不得不调整产品价位,新制度已履行了民主程序,应予适用。


处理结果

  单位与申请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确定按规章制度实行计件工资,属于用人单位工资分配自主权范畴,并无不妥。申请人不认可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以未得到其本人同意为由,否认规章制度的修订情况,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要求工资差额,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