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职工不认可公司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以未得到其本人同意为由,否认公司计件工资的修订情况,不符合法律规定。
案情简介
广州市某印刷厂印装部员工陈某,2013年7月入职,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为计件工资,至2015年6月,其负责的A3、A4版产品印装计件价为0.15元/份、0.12元/份,其月工资收入约4500元左右。2015年7月,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新的计件单价制度,将上述价格分别调整为0.12元和0.16元,将其他产品价上调0.05元。印刷厂制定新单价制度过程中,陈某以其不同意为由不参加会议,亦不签名确认。2015年7至12月期间,陈某月收入约4200元左右。2016年1月,陈某申请仲裁,要求补足上述期间工资差额。庭审中,陈某坚持称新制度降低其工资,其未同意不能适用。印刷公司则称为了适应市场竞争,不得不调整产品价位,新制度已履行了民主程序,应予适用。
处理结果
单位与申请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确定按规章制度实行计件工资,属于用人单位工资分配自主权范畴,并无不妥。申请人不认可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以未得到其本人同意为由,否认规章制度的修订情况,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要求工资差额,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