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公司没有明确的录用条件,即以职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赵某入职至广州D公司工作,岗位为技术工。双方订立了两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两个月,某公司在试用期最后一天对赵某进行考核,认为赵某生产的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于当天向赵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赵某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即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赵某不服,申请仲裁要求D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公司辩称在试用期内对赵某进行了考核,且考核结果不符合录用条件,故而依据法律规定,解除了与赵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处理结果
劳动者认定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应有明确的录用条件且可以衡量,相关条件已经告知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仲裁过程中,赵某称录用时并没有明确的录用条件,某公司也未能举证录用条件及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确认D公司解除赵某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