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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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之三: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雇有风险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7年11月05日|分类:劳动纠纷 |1172人看过


核心提示

  公司没有明确的录用条件,即以职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赵某入职至广州D公司工作,岗位为技术工。双方订立了两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两个月,某公司在试用期最后一天对赵某进行考核,认为赵某生产的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于当天向赵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赵某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即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赵某不服,申请仲裁要求D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公司辩称在试用期内对赵某进行了考核,且考核结果不符合录用条件,故而依据法律规定,解除了与赵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处理结果

  劳动者认定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应有明确的录用条件且可以衡量,相关条件已经告知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仲裁过程中,赵某称录用时并没有明确的录用条件,某公司也未能举证录用条件及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确认D公司解除赵某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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