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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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之二:劳动合同文本是否必须命名为“劳动合同”?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7年11月05日|分类:劳动纠纷 |573人看过


核心提示

  公司与职工签订的《员工雇佣协议书》,已经具备确立劳动关系的作用,并约定了相关权利义务,具备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应认定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20日,申请人范某填写《职员入职登记表》入职广州好X家具公司,岗位为门店促销员,同日,双方签订《员工雇用协议书》,该协议书主要约定:范某在A门店任促销员、受雇用1年,工资待遇为月薪1300元,全勤奖150元和业务提成,每月享受带薪假期2天,一个月内工作不满25天的取消假期,工作满半年者春节享有6天带薪假期。2016年2月25日,申请人从单位辞职,2月26日双方结算工资。后范某申请仲裁,称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要求好X家具公司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15000元。


处理结果

  虽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名称并非为"劳动合同"字样,但该协议已经具备了确立双方劳动关系的作用,并约定了相关权利和义务,具备了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应认定双方已经实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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