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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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之一:签订劳动合同是否等同于“建立了劳动关系”?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7年11月05日|分类:劳动纠纷 |819人看过

核心提示

  某大学生在正式毕业前,虽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未发生劳动用工的事实,因此双方劳动关系不成立,其家属不能要求公司支付非因工死亡待遇。


案情简介

  某大学学生林某,将于2016年7月本科四年毕业,3月6日在市人才市场应聘广州市华X商贸公司商务助理,3月8日经面试合格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林某月工资4000元,工作岗位为商务助理,合同期限为2016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后林某返回学校,5月25日在外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林某家属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非因工死亡待遇即15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


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林某与广州市华X商贸公司双方实际未发生劳动用工的事实,应认定为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林某家属要求基于劳动关系支付的非因工死亡待遇,依法不予支持。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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