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某大学生在正式毕业前,虽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未发生劳动用工的事实,因此双方劳动关系不成立,其家属不能要求公司支付非因工死亡待遇。
案情简介
某大学学生林某,将于2016年7月本科四年毕业,3月6日在市人才市场应聘广州市华X商贸公司商务助理,3月8日经面试合格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林某月工资4000元,工作岗位为商务助理,合同期限为2016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后林某返回学校,5月25日在外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林某家属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非因工死亡待遇即15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
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林某与广州市华X商贸公司双方实际未发生劳动用工的事实,应认定为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林某家属要求基于劳动关系支付的非因工死亡待遇,依法不予支持。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