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租人如果明知道承租人擅自转租而长期不表示异议,次承租人可以视为出租人默认了承租人的转租行为,这样显然是保障了次承租人的权利,让房屋租赁行为处于稳定状态,同时也体现了“法律从来不保障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据此,当出租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擅自转租事实后,要在6个月内提出异议,否则,转租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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