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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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的举证责任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7年10月30日|分类:劳动纠纷 |594人看过

通常的诉讼中,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工伤认定争议案件中,为了保护职工作为弱者的合怯权益,在发生工伤认定方面的争议时,不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里提到了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需进行举证。


    《工伤认定办法》对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规定得更细致,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在实务中,特别是因工外出期间的伤害,用人单位要想提出相反证据是不容易的,因为员工外出期间不在用人单位的控制范围,事发时用人单位也不可能亲历现场,所以关于受伤的细节往往取决于员工事后的陈述,用人单位提供反证几乎难以做到,这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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