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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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存在转移财产的情形时,另一方是否可以主张对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7年10月28日|分类:婚姻家庭 |627人看过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只有出现夫妻一方恶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形时,另一方可以主张对方少分或不分的夫妻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王宝强有证据证明马蓉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可以向法院主张其不分或少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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