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单,是指当事人通过房地产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而选定房源或交易相对方,为逃避或减少佣金,而又通过其他中介公司或直接与相对方签订合同的行为。目前房地产中介市场上普遍存在房源共享,房屋价值大又使得买卖双方对价格敏感,因此出现了不少跳单情形,中介公司为了保证自己的劳动成果不付诸东流,一般会在中介合同中约定禁止跳单条款。
各种名目的中介合同,如《看房确认书》、《独家代理协议》、《中介服务合同》等,只要符合“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特征,均为《合同法》上的居间合同性质。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有些情况下,委托人实际上利用了居间人提供的信息和服务达成了交易,但跳过居间人另行签订买卖合同,则构成跳单。居间人可以主张一方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要求支付中介费,也可以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禁止跳单条款,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但形形色色的禁止跳单条款并不一律有效或一律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