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以上规定,只有重婚、同居、家暴、虐待遗弃几种情形可以主张损害赔偿。而在该事件中,马蓉的行为并不是以上规定的几种情形,最多也就算是所谓的“通奸”行为,虽然《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但这也只是法律的一般性规定,不具有强制力。既然《婚姻法》没有针对出轨行为作出赔偿请求权的规定,那么在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主张另一方出轨导致离婚而要求赔偿时,就难以得到支持。当然根据《婚姻法》第四条和一般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再结合夫妻一方出轨造成的严重后果,法院判决支持另一方的损害赔偿请求也是有一定的争取空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