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违反预约合同的责任,因预约合同也是一个独立的合同,那么违反预约合同约定的诚信磋商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从预约与本约磋商的整个过程来看,违反预约合同导致本约不能成立,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预约合同一般会约定定金、违约金等,在双方返还定金或支付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购房者损失时,购房者往往主张开发商赔偿损失。其中争议最大的地方就在于能否要求开发商赔偿差价损失。
认为,差价损失属于预期利益损失,即如果签订合同并得到实际履行,购房者可以获得的利益。而缔约过失责任一般指信赖利益损失,即购房者因信赖开发商会与其签订合同而放弃了与其他人磋商的机会,其范围小于预期利益损失。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违约,购房者能否追究全部差价损失尚且存在争议,在仅签订了预约合同的情况下,开发者只是对签约存在合理信赖,商品房买卖合同尚未成立,则支持全部差价损失理由更不充分。但开发商受到房价上涨的驱动恶意违约,拒绝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仅需要承担较低的定金或违约金责任,则不足以遏制不诚信行为,使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失衡。
因此,在有证据证明预约合同约定的定金或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购房者损失的情况下,结合购房者的履约情况、开发商的过错程度、合理的缔约成本、房屋差价及开发商所获利润等因素,由法院或仲裁庭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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